本版导读
职工告单位讨回说法 调解书执行发生分歧
1998年3月18日,汉中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职工张涛,被单位在《汉中日报》上公告除名,在家等待安排工作的张涛大为不服,一纸诉状将设计院告至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张涛诉称:1994年8月份,设计院将我从其下属的质检站调回院里,一直不给安排工作岗位,我多次找到领导都未能解决,只好出外打工谋生。现单位竟将我除名,因此,我请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工作,补发工资,赔偿损失。设计院辩称:张涛回设计院要求安排工作一无质检站介绍其回院的组织手续,二无质检站工资档案和经济手续是否已清的证明;而且每次来单位是一问即走,不给领导半点协调余地。张涛擅自离开单位长达4年之久,其行为已形成了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名决定是合法的。
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汉中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系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依据该条例将职工除名属使用法规不当,遂裁决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除名决定,恢复工作权利;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1998年3月到1998年8月的工资1950元。
张涛不服裁决,上诉至汉台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汉中市水利水电设计院收回对张涛的除名决定,对其安排工作并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8000元,张涛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到位。
依照法院调解,张涛拿到了经济补助,今年3月份被安排到设计院下属的工程公司西乡县王子岭电站工地,可是工资待遇未能调整到位。张涛曾两次到本报反映此事,他多次找院领导要求解决,但至今还未给调整。
10月15日本报记者采访该院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李嘉运时,他称当时院里作除名决定时在程序上有不对的地方,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做了纠正;至于调整工资要依照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由单位报人事部门审批,方能晋升工资,而张涛长期未上班没有考核,因此无法给他调整工资。那么这份调解书还有必要再执行下去吗?
本报记者焦晓宁范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