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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2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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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王万忠退休金被企业扣发,再三讨要无果,无奈走上了一条曲折不平的上访告状之路。 我们在为一个普通工人维权意识觉醒击掌称道的同时,也对某些企业漠视职工权益的作法深表遗憾。欲知其详,请看

王万忠十年讨债记

年逾六旬的西安电器电材厂退休工人王万忠为讨回属于自己的退休金,前后奔波求告十载有余,终于见到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但他却怎么也笑不起来。

王万忠是西安电器电材厂(原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制针厂)的集体所有制工人。1989年4月15日经劳动部门批准退休,月退休金124.45元。然而好景不长,1989年11月,厂里却强行全额扣发了他的退休金,而这一扣就是近10年104个月,给他晚年生活带来的打击可想可知。

厂方作出扣发他退休金的理由振振有辞,认为王万忠退休前在担任厂振兴商店业务员期间,在一次沥青购销合同中有过错,使厂里蒙受了经济损失,厂里扣发被告工资,是为了督催其来厂协助解决经济纠纷;而王万忠则大喊冤枉。认为在因故扣发退休金的沥青官司中,他仅是业务员,并非法人代表,与他没有关系;他认为自己是经劳动部门批准退休的,厂方无故扣发退休金与理与法都站不住脚。

那么导致王万忠退休金被扣的那起沥青官司真相到底如何呢?我们还是以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裁字(1998)第057号仲裁裁决书的认定为据:原来1985年3月21日,王万忠任厂振兴商店业务员时与兴平县大阜供销社签订了由振兴商店供给400吨10号沥青的购销合同,每吨单价400元,共计16万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执行中因规格质量等发生纠纷,西安市中级法院于1989年11月29日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由振兴商店返还兴平县大阜供销社货款74150元,支付银行利息36749.28元,共计110899.28元。1993年市中院因原判决未执行而发出终审裁定,由西安电器电材厂经销部承担了原振兴商店履行的义务。然而该供销合同是由原振兴商店法定代表人刘某所签,王万忠仅是具体经办人员,其在签约过程中的行业是职务行为,且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亦未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理直自然气壮。王万忠一开始还是到处找领导、求情,巴望讨回自己的养老钱,可厂里依旧不为所动坚持己见。就这样他不知求过多少人,找过多少领导都无结果。直到1998年春夏之交,他在万般无奈地情况下,他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调查,认为申诉人是该厂退休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是本人应享受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而以并不成立的申诉人签订沥青购销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扣发其退休养老金的作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依据《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法规,于这年7月24日作出裁决,要求厂方补发王万忠近十载的养老保险金。

然而,西安电器电材厂依然坚持己见,在裁决生效期前一纸诉状将王万忠告到了居住地的兴平市法院民庭,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的仲裁裁决书。法庭审理后支持了西安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再次确认厂方扣发被告的退休金没有法律依据,并于4月22日作出判决,要求西安电器电材厂补发王万忠的所有养老金,而且诉讼费及其它费用共850元由原告厂方承担。这次判决后,厂方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但仍没有支付王万忠的依法所得。王万忠赢了,他阴云十载的苦脸绽开了些许笑颜,尽管这笑中有着苦涩,含着泪花。

就在记者采写这篇报导时,听到了一则喜讯,由于王万忠的申请,兴平市人民法院已委托西安当地一家法院强制执行此案。我们在为王万忠敢于以法维权叫好的同时,也期望着法院早日采取硬性手段为这位老工人讨回公道,给他十年艰辛的告状经历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

本报记者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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