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法规是否具确溯及既往的效力?
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2年因工负伤致残,经鉴定一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一直只给我报销医疗费及支付全额工资,从未给过任何补助。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者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我能否享受这项待遇?
西安陈真
陈真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陕西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享受有关待遇,包括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一次性补助金等。
根据该《试行办法》,“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你因工致残被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当属《办法》规定对象之列。但是,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不适用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才开始试行,而你因工致残发生在1992年,不能适用于该《试行办法》,只能按照当时有关的劳动政策法规办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