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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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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断是非

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近日在宝鸡审结

本报讯 宝鸡新秦造纸厂诉陕西物资工贸总公司与眉县渭河玻璃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新秦造纸厂诉称,1995年6月8日,被告陕西物资工贸总公司开办的陕西物资工贸建筑石材公司与宝鸡制浆造纸总厂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将制浆造纸总厂租赁给建筑石材公司经营,租期为三年零一个月,租金为260万元。同时由眉县渭河玻璃厂作为担保人。但在经营期满后,建筑石材公司只交纳了57万元的租金,下欠203万元租金一直未付。而制浆造纸总厂已连续两年未注册,视为歇业,故由其开办单位即原告宝鸡新秦造纸厂,依法清算制浆造纸总厂在租赁期间的债权债务。原告认为,陕西物资工贸建筑石材公司虽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但资金来源属其开办单位陕西物资工贸总公司有偿借拨,实际上未投入自有资金,故其民事责任由被告物资工贸总公司承担。原告同时认为渭河玻璃厂对本案负连带责任。在提起的诉讼中,原告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清付其拖欠的203万元租金。

庭审中,第一被告陕西物资工贸总公司未到庭。第二被告眉县渭河玻璃厂进行了答辩。法庭最终依法宣判被告陕西物资工贸总公司用陕西物资工贸建筑石材公司的资金,支付给原告130万元。法庭确认眉县渭河玻璃厂对本案负有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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