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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2月0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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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活动?

百事通先生:

我们十几名职工因工资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打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应如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三原王柯

王柯同志:

根据所谈情况,你们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因此,你们十几个人依法推举代表一至三人,参加争议处理活动,但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被推举的代表应能代表全体职工当事人的意愿。在行使代表权期间,必须对全体共同当事人的利益负责;全体共同当事人对推举的代表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被推举的代表要向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关提交由全体职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代表资格证明,经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确认后,享有与企业一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被推举代表所为的行为效力及于全体职工当事人。

(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全体职工当事人如认为必要,还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工会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争议处理。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经争议处理机关确认后方可以全体职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各项代理活动。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而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职工当事人承担;反之,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背全体职工当事人意愿而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个人承担。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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