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舆论监督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一日,某电视台记者刘彬采取隐蔽的方式,拍下了一组执法人员何某吃拿卡要个体户的镜头,在电视台播出后引起强烈反响,群众都拍手叫好。何某也受到了单位的行政处分。对此,何某认为刘彬未经同意拍摄自己的肖像并在电视台播出,构成侵犯肖像权,要求刘彬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但法院却判决刘彬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何某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以自己的相貌为原形形成的各种艺术作品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肖像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作为肖像权法律关系客体的肖像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二)肖像权的利用通常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三)作为肖像权客体的肖像具有方便的可利用性。
公民的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二)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肖像权的使用获得利益。本案中,记者刘彬虽然未经何某同意使用了他的肖像,但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履行新闻记者的职责和权利,所以,刘彬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凌传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