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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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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一些职工因不了解申诉的时效性,从而错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发生劳动争议要及时申诉

时效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职工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往往错过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机。记者近日在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采访时,就了解到两名职工因为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却造成了申诉时效的延误,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申诉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持不同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1993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又将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时效缩短为60天。去年10月,西安市某研究所的一位工程师反映他1990年6月1日经单位批准办理了5年停薪留职,按规定每月交纳了管理费。1996年11月企业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他多次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给予答复,1998年10月14日,企业正式发文将他按自动离职处理。根据规定,他应当在收到自动离职文件之日起60天内提出仲裁申请,但他因不知这一规定,没有及时行使申诉权利,在法律上被视为自动放弃。

去年11月,市总信访办接待了一名上访职工,他1998年7月与单位签定了“停薪留职”一年的协议书,并预交了3个月的管理费(月工资的35%)。后因事务忙,没有按时交纳管理费,单位于去年8月2日张榜公布他自动离职。市总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情况后提出三条意见:1.单位张榜公布自动离职应视为无效;2、协议一式两份,职工本人手中没有;3、补交了拖欠的管理费不应视为“半年不交管理费”。并认为这名职工至少可以得到工龄补偿金,只可惜申诉时效已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 本报记者田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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