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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25日
维权之页
03

企业违反合同对劳动者如何赔偿?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和企业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有不少违反现象,不予兑现。请问,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是否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安康张波

张波同志:

现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上述几项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或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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