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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0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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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能否调离?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干部身份。1989年,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我与企业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在管理岗位工作。1999年10月,单位主管部门要将我调动到其他企业去,我不想离开原单位,上级单位说我不服从调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扶风张天池

张天池同志:

现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22号)意见:

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职工的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

因此问题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规定,予以受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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