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详列了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登记注册、审批、税收、审查核准等管理职责时,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条件,采取推诿、拖延、阻挠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或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收费或摊派、打击报复、索要财物、接受宴请等,将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