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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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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然而,在我省的一些企业中,“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临时工”被拖欠工资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那么——

“临时工”还该不该是“临时工”?

劳动主管部门曾多次重申:自《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中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无视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对临时工和正式工区别对待,使临时工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不到与正式工同等的待遇,同工而不同酬。更有甚者,则任意克扣、拖欠临时工工资,严重损害了临时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我省某钢铁厂截止今年2月份已累计拖欠全厂400多名临时工工资4个月,而据记者了解,该厂正式职工的工资从无拖欠现象。该厂临时工反映,他们多为一线职工,干的活最苦最累,可工资与福利待遇只有正式工的一半,奖金也只有正式工的50%~70%。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

个别企业在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一再压低的工资标准列入劳动合同,并利用劳动合同期限对职工进行要挟,致使一部分临时工虽在企业工作多年却一直享受着低标准的工资待遇。某自来水公司一位姓刘的临时工向记者反映,他已工作6年,可工资不及正式工的一半,既无岗位工资,也没有各种政策性补贴。令他不解的是,全员劳动合同制早已推行,为什么还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临时工在付出了同样劳动的情况下,为什么要被歧视,要受这样不公正的待遇?据该自来水公司办公室向记者出具的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明,公司对刘某的月工资定为200元,并在合同第8条注明:“按有关临时工合同规定办理。”更让记者深感困惑的是,该份合同竟然由所在县的人事劳动局盖章认证。

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9日在给辽宁省劳动厅的《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同年11月7日,劳动部在给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再次重申了上述精神。

然而,尽管国家屡有明文,可在部分企业中临时工为什么依然被区别对待,享受不到同正式工相等的权益呢?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一些企业领导认为,主要是传统的用工观念依然沿袭未改,企业引入竞争机制后,临时工仍被“另眼相看”,实际上临时工同正式工的界限并未从实质上打破,各类职工仍然在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

看来,滞后的观念依然制约着机制的变革,制约着劳动者的积极性。只有真正打破固有观念,更新机制,才能解放劳动力,体现劳动者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竞争原则,也同时使临时工的劳动权益得以保障和维护,其劳动价值得以更有效的认可。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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