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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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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买断职工工龄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

百事通先生:

在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因买断工龄后的补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对此,打算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请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

宝鸡魏清

魏清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买断工龄,是指企业根据职工工龄长短,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买断工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减员增效,摆脱困境,强行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或安置费)的方式将职工工龄买断;二是一些已经下岗或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不愿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按其工龄长短给予一次性安置费。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企业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的方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但因补偿数额问题,双方有时达不成协议而发生争议。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应把握两个原则。第一、“买断工龄”的做法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或者说是与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买断工龄,都应按《劳动法》及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双方不能自行其事,否则便会留下许多隐患。第二,如果买断工龄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解除合同争议、辞退或辞职争议或经济补偿争议予以受理,并根据《劳动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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