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靖边发生一桩错捕外来承包人案件
逮捕时 风风火火赔偿时 总不兑现
两年前,发生在靖边县的一桩错捕外来承包经营者依忠案件,至今未能了结。受害人依忠为刑事赔偿问题苦苦奔波,但当地分文未予兑现。
1997年1月13日,靖边县人民政府与辽宁抚顺市石油化工管道安装工程处依忠签订了承包经营县石油化工厂合同。在依忠依据合同开展经营,企业初见成效的时候,靖边县公安局于1998年4月6日凌晨2时以涉嫌合同诈骗将依忠抓走了,4月11日依忠被刑事拘留,4月30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榆林分院于1998年12月7日对此案作出批复:依忠的行为不属于刑事法规调整的范围。同年12月14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依忠的行为不属于刑事法规调整的范围,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将依忠予以释放,从批准逮捕到释放,羁押了229天。1998年12月21日,依忠要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该县检察院于1999年5月3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本院认为依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依忠的逮捕属于错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赔偿。按国家上年度日工资平均额29.44元计算,赔偿依忠人民币6741.76元。
此后,依忠曾几次找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方面,要求尽快支付刑事赔偿费,然而,至今仍未予兑现。
为此,记者于今年3月中旬专程去靖边县进行了采访。县检察院王检察长告诉记者,对于依忠一案,我们和公安局都认为是诈骗,但是榆林检察分院认定不属,属错捕。错捕就应刑事赔偿,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依忠进行赔偿。现在是县上财政拨款到不了,不是我们拖着不办。再说,依忠的法律程序还没有完,他还可以用自己的权利去走法律程序。
记者又去了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见到了一位副庭长,他说依忠曾找过几次,这个情况知道。他当即通过电话与在外地出差的庭长联系,得知依忠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但没有受理,也与县检察院协商过,让检察院向财政上要钱。这位副庭长还向记者说,对于疑难案件,基层法院执行不便的话,可移交上一级法院执行。
对于错捕依忠的案件,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作出了这么长的时间,为什么向依忠支付不了刑事赔偿费呢?症结到底何在,值得人们深思。 本报记者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