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因职工“内退”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
百事通先生:
我因办理“内退”与企业发生争议,想通过劳动争仲裁予以解决。不知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华县赵莉
赵莉同志:
“内退”,即内部退养,是指因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或因职工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岗位回家休养但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一项制度。内退制度是由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规定》(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作出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分流和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许多企业有“一刀切”的现象,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了职工正当的劳动权利。为此,劳动部劳部发(1994)259号文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工作岗位,提供培训,对部分人员可引上社会或作为内部待岗,但不能办理内退。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了“内退”手续的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按规定为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
按劳办发(1997)88号文规定: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因职工被强制安排“内退”或停发“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或“内退”职工流动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