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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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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百事通先生:

我原是一个小企业的技术骨干,1996年与企业签订了八年劳动合同。1999年一家大公司高薪聘用我,我就擅自离职去了那家大公司,原企业因我的突然离开遭受三万多元的损失。随后,原企业申请劳动争仲裁,仲裁裁决我和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赔偿后,通知我,要从我的工资中将赔偿费用全部扣回。请问,我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宝鸡张济华

张济华同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其他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据此,你所在公司在你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招用你,是违反《劳动法》的,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和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正确的。

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问题,《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换言之,职工当事人最多承担赔偿损失总额的30%。因此,你所在公司要求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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