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3月29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与市总工会联合召开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经验交流推动会上宣布,对于一些既不采取措施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非公有制企业将被视为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行为,劳动年检将不予通过,不限期改进的将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