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能否终止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百事通先生:
我因劳动争议问题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仲裁调解书,后又宣布仲裁调解书终止执行。请问,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能否终止?
洋县王怀礼
王怀礼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仲裁调解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来说,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37号)精神,仲裁调解书属以下情况应被终止法律效力。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条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第二,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且经仲裁委员会查证属实的。
对于被终止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