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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2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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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属采取惩罚性措施对吗?

百事通先生:

我有个朋友,夫妻均在同一单位工作。近几年,企业效益不好,我的朋友就跳槽到南方打工,其妻仍在厂内上班。后所在单位整顿,就提出让其妻“限期调离”,否则,就停止工作。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兴平杜薇

杜薇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9号)精神,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注: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04号文件解释,这里所谓的“惩罚性措施”,是指对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包括令其限期调离、停止基本工资外的一切待遇,停止工作等做法。)企业做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因此,企业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家属采取辞退、限期调离、停发工资等惩罚性措施,职工家属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辞退、职工流动、工资等争议予以受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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