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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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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侵权范围的扩张趋势

——对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保章问题自思考之二

在旧的经济体制向新的经济体制过渡的现阶段,人们无法回避这样一种事实:职工权益受侵害范围扩大,劳动争议内容日趋复杂化。

首先应当指出,造成上述这一事实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复杂的历史背景,同时也是社会主体在推进自我变革、促使自我完善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三个权力中心高度重叠的一元化社会状态下,利益的阶层分野与诉求方式并不发达,价值判断也呈一元化,应当说对于进步之中的社会而言,这种一元化状态并不正常。

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组织形式的调整与变化,使利益的分配形式也由单一转向多元,进而促使利益的阶层分野得以明朗。个人性的解放,个人利益的解放,使价值判断、价值取向多元化,同时利益的诉求内容、诉求方式也不断发展。所有这一切无疑造成了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为焦点的争议、纠纷乃至于矛盾在内容上日趋复杂化。

然而也必须看到,在这社会变动的历史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侵害的范围扩大了,受侵害的程度也加深了。以前就侵权问题,职工诉求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工资、奖金分配、医疗费、住房以及工伤待遇等方面,现在则扩展为养老金发放、劳动合同解除、行政决定造成的伤害、精神赔偿、事故赔偿等方方面面,也就是权益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和利润再分配过程。目前,职工个人诉讼企业主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有上升趋势,在说明职工自身主体意识觉醒的同时,也说明了侵权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如我省某军工企业的几名女工只因丈夫“跳槽”离职,就被所在企业或停发工资,或处以下岗。如此“株连”行为,等于将权益侵害的口子越拉越大。

再如,某县某行政部门将一国有企业强行拍卖,不仅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更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陕南某县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一家企业的破产问题时,不仅破产程序不规范,而且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对企业破产后的职工作出应有的安置。通过这两起事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的主体已不仅仅是企业本身,而包括了政府的行政行为,甚至有些侵权问题纯系政府行为所致。另外,被侵权的主体也不仅仅是职工个人,而是一个特定的职工群体。

尤其值得警惕和注意的是,有极个别的企业领导将手中的权力市场化,再以权力市场化为起点走私有化道路。一些地方曾出现的对企业一改了之、不负责任的“改制”,实质上为个别人的“资本积累”提供了机会。他们借助权力市场化,借助对生产资源和生产过程的垄断聚敛起财富。而这一过程对职工权益的侵害,无论从规模上、程度上都是个体侵权问题所不能比拟的。

某县一企业的职工在集体上访材料中反映,在这一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其公司董事长大量聚敛股权,采取现金套购、勒令转让等方式夺取职工手中的股金,迅速成为垄断企业股份的股权大户。然而伴随着股权的高度集中,却是职工的持股权被剥夺、企业濒临破产的现状。

多元化的利益体系,多元化的价值观是一个开放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么,在这样一种社会体制下要取得利益的协调,权益在法律基础上的合理分配,对于诸如为政府行为立法、加大企业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工会维护职能以及如何畅通诉求渠道等问题,将需要长期探索与完善。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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