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停薪留职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百事通先生:
我以前和所在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现在一私人企业上班。前不久,单位通知我到厂办离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因此,未达成协议。请问,我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合阳丁小明
丁小明同志:
停薪留职是指原国有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为外出就业,要求与原单位保留公职但停发工资,期满后又可回原单位的一种做法。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停薪留职期间,职工不享受升级、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但是,停薪留职期间,仍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3项之规定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劳人计(1983)61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劳人计(1984)39号]文件精神,“停薪留职”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因此,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不应再实行“停薪留职”的办法。职工若到其他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