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民间借款未定利息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1999年10月10日,李玉清因做水果批发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同学邹大发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3个月内归还(未约定利息)。今年1月10日该借款已到最后还款期限,邹即催李归还借款。李则以生意亏本5万元为由拒还借款。为此,邹大发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玉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1000元。
法院依照去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被告李玉清偿还原告邹大发人民币2万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对该案所适用的合同法第211条,是《合同法》所设立的新条款。设立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弘扬友好互助精神。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往往是无偿的,是出于当事人之间善意帮助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也是顺乎民情民意的。
当然,并不是说民间借贷就不可以约定利息,法律只对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支付有约定的,法律还是支持的。如果债权人打算以借款方式获取利息的话,那么借款时在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即不得放“高利贷”,不得利滚利,不得计复利),请别忘记约定利息。 叶和礼 李明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