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其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的一个朋友为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合同期满。请问,像这种情况,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凤翔 杨林
杨林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频临矿产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力字[1992]34号)指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制工人即是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合同到期后也应终止。但出于人道主义,劳动部劳部发(1994)65号文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到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后,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的有关待遇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各省制订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