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祸从天降钢管砸伤清扫工官司纠纷警示安全重于山
因从未建成楼房顶部坠落的支架钢管将一名正在工作中的清扫工砸伤,从而引起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纠纷。伤者张小琴就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诸法律,在接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仍依法提出了上诉。
张小琴,女,31岁,为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办事处雇用的清扫工。1998年7月20日晨6时许,张小琴在西安市伞塔路西口清扫街道时,不料却祸从“天”降。紧靠路边的是省建一公司所属四分公司的一处施工工地。尚未竣工的高层建筑物上突然坠落下来一条支架钢管将她砸伤,她几乎当场昏死过去。工地职工速将张小琴送往西京医院门诊部急救。医院诊断伤情为:“(1)右肩胛骨骨折;(2)第2、3肋骨骨折;(3)左手废用性萎缩;(4)局部外伤”。张小琴在门诊部住院11天,省建一公司为其支付了门诊急救住院费8274元。同年8月7日,张转入西京医院综合诊疗中心继续住院治疗。省建一公司预付了医疗预交金34600元,并陆续付给伤者护理费及生活费6280元。因张一直未办理出院手续,致使预付的住院押金早已花完,且截至1999年12月8日,还拖欠西京医院医疗费14000元。
就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张小琴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省建一公司结清伤者在西京医院的全部医疗费,并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子女抚养费等共计128754.28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在法院的庭审中,被告省建一公司认为,他们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生活费、护理费等累计达49154元,而原告却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拒不出院,导致了不必支出的医疗费持续增加。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原告自1998年7月26日至1999年2月28日止的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原告的伤残补助和伙食补助,并承担其已支付和预付的医药费以及原告住院期间自付的药费,但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期间,曾于1999年11月23日委托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以及其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等问题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1、张小琴伤残等级应属九级;2、 X线片显示张由外伤所致的右肩胛骨骨折及右第2、3肋骨骨折目前愈合情况良好,无征象表明其损伤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疗;3、其左上肢经医院诊断为“废用性萎缩”应与本次外伤无关。
今年1月12日,碑林区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省建一公司一次性赔付张小琴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人补助费、护理费余款14937.2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小琴对此判决不服,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无论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它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警示。这场纠纷的直接起因在于施工单位疏忽了安全生产,未重视对施工现场保护性设施的检查。由此导致的事故,不仅给伤者本人造成了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给其家庭生活蒙上了阴影,而且还使企业陷入到官司纠纷的旋涡中,背负了沉重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确乎马虎不得!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