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05月25日
维权之页
03

公正原则下的“第一权利”

——对企业职工健康权利问题的思考

马克思曾说过,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命健康权。这不仅是一个法律命题,同时也是一个伦理学命题。作为法律命题,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健康权利。而作为伦理学命题,其基本含义则是指在公正的形式原则与内容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对于卫生保健和生命健康权利的拥有。

那么,什么是公正的形式原则呢?简单地说就是,相同的人得到相同的对待,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对待。譬如两片面包分给两个同样饥饿的儿童,在这种情况下,“平等的分配”是公正的;但如果一个儿童刚吃过饱饭,另一个则在24小时内没有吃任何东西,那么此时,“平等的分配”就是不公正的,而把两片面包都分给第二个儿童才是公正的。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于从事与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职业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以及对于其他一些特殊行业人员(如交警)的特别性照顾,都充分体现了公正的形式原则,体现了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对于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公正的形式原则相一致的,还有一个公正的内容原则,即根据需要来对待每一个人,需要相同,相同对待,需要不同,不同对待。女职工对于生命健康权利有特殊需要,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者对于健康权利也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需要,这些都应予以不同对待。只有建立在公正的形式与内容相一致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这一部分社会成员真正拥有人的“第一权利”。

然而,现实中公正不存、健康权利难以切实保障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如某企业中,行政、后勤人员中持有“职业病证明”、享受特殊补贴的比例竟比一线工人还要高。去年盛夏,记者在我省的一家钢铁企业惊讶地发现,该厂一线职工的降温费竟然与生产二线和行政人员的一样多,都是每月65元。其实钢铁企业的一线工人由于处在高温环境下,对于健康的损耗相应增大,降温费对于他们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倾斜。孰不知,那种表面上整齐划一的“公正”,恰恰是最大的不公正!

还有,国家按规定给予从事有毒有害或高空作业等工种的人员一定的补贴,是公正的,也是必要的。而有的企业要么克扣、要么拖欠这部分补贴,或者将这部分补贴不论工种和岗位平均分配,都直接损害了特殊工种或岗位人员最基本的权利。

另外,健康权利和卫生保健的权利应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但不少企业则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和卫生设施。如女职工没有淋浴室,长期忽视对一线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对湿度、噪音、粉尘等有损健康的工作场所缺乏应有的防护与处理,等等。一些单位集体宿舍脏乱差,公共食堂不卫生。尤其在盛夏季节,食堂的卫生状况更令人担忧。

总之,健康是人的首要条件,也涵盖了人的方方面面。对于企业来说,如何使每一位企业成员在公正的原则下,人人享有健康,人人拥有生命健康的权利,确实要做大量的、多方面的工作。这需要耐心,需要爱心,更需要一种责任感。

■本报记者 辛国强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