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山东工人报刊文提出
停薪留职当休矣
日前,《山东工人报》刊文指出,停薪留职这种方式已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对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停薪留职这种做法为企业减员增效、转变经营机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停薪留职的做法,即其职工已不在为单位、企业不提供任何劳动,因此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条件。
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中就指出,停薪留职的做法仅适用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应。而根据《劳动法》规定,现在的所有用工形式都应当是合同制。因此,根据推理,停薪留职不应当再继续实行。同时,对目前存在的停薪留职要依法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