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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2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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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部分公民放假期间的工姿发放有什么规定

百事通先生:

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三八妇女节、青年节等应放假半天,但我所在企业都没有放假,有的参加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有的照常工作。请问,对此,该不该发给加班工资?

咸阳李娜

李娜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办发(2000)145号文件转发的劳社厅函(2000)18号答复意见: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另根据劳社部发

(2000)8号通知: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7天改为10天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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