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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3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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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同样有权益

本报讯 日前,《江苏工人报》刊登的读者来信说,他们在所在公司均连续工作10年以上,但公司一直以劳动者为临时工为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他们办理任何劳保手续。职工提出上述要求,公司非但不予解决,还以辞退为由威胁职工。

据了解,类似情况在很多单位都普遍存在。

江苏省劳动厅有关人士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所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保险待遇。读者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此,这些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如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并可根据《劳动法》第98条以及相关劳动法规,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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