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起纠纷案该由谁来受理
1998年9月2日下午6时至次日8时,是西安市某区精神病医院医师兰某值班时间,此间,住院患者曹某从医院平房顶上跳下,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精神病医院遂作出了《关于兰某等两人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认定主值班医生兰某负有主要责任,给其停调工资一次,同时承担经济赔偿1000元的处罚。对此,兰某不服,于同年10月5日至11日上了7天班后,直到1999年1月8日才开始上班。医院根据本院规定,未给兰某发工资。兰某遂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5月11日,仲裁委做出裁决:一、撤销医院对兰某让其赔偿1000元的处理决定;二、医院补发兰某的9个月工资。精神病医院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是合法的,给予了支持。宣判后,精神病医院不服,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又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原审判决予以撤销。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发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该事业组织的人员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某区精神病医院系国家补助、自收自支、参与财政总决算的集体性质的社会事业单位。兰某系全民在编干部,其与本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因违纪处理引起的纠纷,不适用劳动部办公厅的上述规定。据此,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范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