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非劳动合同变更上诉请求不支持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单位一职工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西安市碑林法院判决,诉讼请求确认其工作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一案,近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1996年11月6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卫某与本单位签订了至1998年11月5日期满的一份劳动合同。同年5月13日卫某的单位向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卫3日内到劳人科报到。卫报到后被安排在其单位下属实体陕北石油公司工作。同年5月26日,卫被分配到公司109钻井队灶房帮厨,每月工资800元。因卫认为工资待遇不公、安排自己到陕北工作是变更了劳动合同,同年6月11日,卫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7月16日,卫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情况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对卫的请求不予支持。卫不服仲裁,起诉到碑林区法院,同样没有得到支持。卫又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卫某停薪留职期满后,本单位将其作为待分配人员,并发放生活费至1999年5月底,同年5月19日,单位研究决定调卫某到陕北石油公司工作,还给卫某出具了职工分配介绍信,其行为非劳动合同的变更。卫某认为单位安排其到陕北上岗系劳动合同的变更证据不足,请求确认无效不予准许。卫某自1999年6月1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属于旷工。中院认为,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驳回卫某上诉,维持原判。
范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