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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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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业草原需听职工意见

据《山东工人报》青岛职工今后不必再担心不知何时会被企业不声不响地裁减下来。刚刚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青岛市劳动用工条例》中规定,企业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要听取职工意见,履行严格的程序,并且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要裁员,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及裁员意图,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提出包括裁员数量、时间、实施步骤及对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的裁员方案,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后,加以修改和完善;经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后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方案正式公布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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