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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4日
维权之页
03

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费包括我们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1951年参加工作,1962年因国家经济困难返乡至今。最近听别人讲,国家对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费。请问,这包括我们吗?

华县马世英

马世英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退职人员有两类情况:一是六十年代被单位精减退职的职工;二是按国家规定不具备办理退休条件而退职的职工。这两类退职职工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对六十年代初被单位精减退职职工的待遇,陕西省劳动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陕劳人险发(1983)65号、(1984)14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0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当退职。去年,国家给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费就是指这些退职职工,而不包括六十年代被精减的退职职工。

据此,你不属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而退职的职工,不属这次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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