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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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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煤矿屡吃冤枉官司

据《检察日报》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旷日持久的湖南湘永煤矿与下属开发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终于近日有了结果,流失的50多万元国有资产将被追回。

1993年,湖南永兴县湘永煤矿职工伍尤红承包了该矿的湘永煤矿开发公司,湘永煤矿将“黄沙风”井矿的边角残煤交由开发公司开采,但明确规定,开发公司生产的原煤由湘永煤矿统一销售。然而开发公司违反合同规定,产煤不到两个月便开始自行对外销售煤,收入达100多万元;同年10月,开发公司未经湘永煤矿同意,擅自将“黄沙风”井矿转包给非本公司人员。湘永煤矿派人予以制止,并接管了“黄沙风”井矿。

1994年12月,伍尤红又代表开发公司向湘永煤矿申请承包开采“两争光”矿井。但因盲目投入,经营无方,1995年底,“两争光”矿井倒闭。此时,伍尤红的承包期满,经理职务也到此为止。

事隔两年后,1997年8月,伍尤红却以开发公司的名义,向永兴县法院起诉湘永煤矿侵犯其承包“两争光”矿井期间所有的自主经营权,致使矿井倒闭,向湘永煤矿索赔40万元。同年10月,一审永兴县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胜诉,湘永煤矿赔偿因侵权给开发公司造成的损失费12.85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湘永煤矿不服,上诉至郴州市中级法院经济庭,12月,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997年11月,伍尤红再次以开发公司的名义起诉到永兴县法院,诉湘永煤矿强行销售开发公司煤炭,强行接管“黄沙风”井矿,剥夺开发公司生产、经营权,导致其减少收益64.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湘永煤矿赔偿其损失。永兴县法院判决湘永煤矿赔偿1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湘永煤矿上诉至郴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庭。二审判决在湘永煤矿和劳动服务公司赔偿开发公司19万多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4万余元,开发公司合计获赔43.37余万元。

两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永兴县法院迅速从湘永煤矿账上分三次强行划走58.8万元。

去年3月,湘永煤矿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个所谓“侵权”的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指令郴州市中级法院再审。

经再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二审原审判,驳回了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使屡吃冤枉官司、屡遭败诉的湘永煤矿讨还了公正,追回了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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