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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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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是如何调整的?

百事通先生:

听说省财政厅、地税局对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不知具体内容是什么?请予以回答。 宝鸡 王敏

王敏同志:

现对你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陕财税《二〇〇〇》〇〇五号文件规定:决定从二O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将我省现行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五百五十元调整为八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二、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三、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筹列支工资的职工。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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