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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判决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一审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张增民,日前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二审当庭宣布无罪释放。此事在当地引起反响。
这是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负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实施以来天津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决。两级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一审法院认为张增民防卫过当,而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去年8月,张增民买下了邻居王庄兴的一处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9月的一天,王的姐姐到王庄兴的原住处搬运蜂窝煤,被张的妻子拒绝。下午2时,王庄兴邀集王旺兴等数人乘车来到张的住处,无故对张增民打骂,并强行将蜂窝煤等物拉走。当天下午4时,王庄兴、王旺兴等人又闯入张家,殴打张妻。张增民见状欲打电话报警,被王庄兴等人持凳子、折叠椅子追打,张的头部被打破。张增民被追打至里间屋时,顺手抄起一把工艺匕首,刺中王旺兴的胸部,王旺兴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