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如何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大企业的安技干部,在我们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较多。请问,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兴平 张亮生
张亮生同志:
按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第四章规定:
用人单位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各省、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每年初向国家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跨地区从业或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