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干部应学好《劳动法》
编辑同志:
在一些经验材料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节:为了完成某生产任务或者为了向某节日献礼,职工们挥汗如雨,昼夜工作。有的24小时不合眼,有的36小时不下班,饿了则凉开水泡硬馒头,干吃面就生葱,实在坚持不住就坐在工作台前、驾驶室内或躺在工地的空地上打个盹儿,到生产任务如期或提前完成时,职工们则累倒一片……
《劳动法》第36条和4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要延长劳动时间应与工会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可见,日工作时间最多也不能超过11小时,而有些单位动不动就让职工“24小时不合眼”,“36小时不下岗”,把职工当作机器一样来使用,这是违法的,也是与情理不合的。
当然,有些企业干部写这些材料也是一片好心,无非是想弘扬一种忘我的劳动精神,但无意中却宣扬了违法行为。
或日,这些行为都出自职工们的自愿,与违法何干?其实,在有些企业,领导的话就是“圣旨”,领导一动员,谁敢不“自愿”?所以,这句话并不能站住脚。
作为企业干部应该从“三讲”的高度,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确引导企业行为,要认真学一学《劳动法》,再不要把这些违法行为当作先进事迹和英雄壮举来宣传了。
■张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