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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1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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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企业与职工签订“不平等条约”

八项内容竞有六项违反劳动法规

据《浙江工人报》近日,浙江绍兴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举报说,一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中,八项内容竟有六项违反劳动法规。

据了解,该市德旺木业有限公司这份简简单单两页纸的《劳动用工合同总共才有八项内容,其中明显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就有六项。如该《合同》第2项说,职工进厂须出示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即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由厂方保存直至离厂,如有特殊用途,可向厂方借用,用后立即归还厂里(好像身份证是工厂的)。而《合同》第6项中规定,正常情况下造成工伤,厂方负担80%,职工负担20%。经同意在工伤期间,发杂工工资为男12.5元/天,女10元/天;因违反操作规格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工伤者一律自负。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除蓄意违章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伤,应全部由企业负担,且工伤期间职工工资不能克扣。

此外,该《合同》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中有关加班加点、劳动工时、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的规定也明显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悖,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据悉,德旺木业现有130多位职工,其中大部分是外来劳动力。从今年2月份起,厂方陆续与大部分职工签订了这种《劳动用工合同》。目前,绍兴市劳动监察支队正对此事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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