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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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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中途毁约承揽方停产合法

据《人民法院报》 江西省萍乡市瓷厂因需购买矩鞍耐酸瓷环外销,与萍乡市芦溪工业瓷厂于1994年10月23日签订了一份瓷环生产联营协议书。约定:被告萍乡市瓷厂委托原告萍乡市芦溪工业瓷厂生产矩鞍耐酸瓷环1242立方,总计酬金为1316520元。合同履行时,被告萍乡市瓷厂还将职工柳某派往原告萍乡市芦溪工业瓷厂处负责监督指导生产及产品的验收。截至1995年1月19日,被告共分3次在原告处提货89.18立方瓷环,计酬金94530元。被告除付酬金82500元外,余货39.82平方瓷环不仅未派人提取,反而将派往原告厂方负责指导生产的柳某撤回。原告为避免损失的扩大被迫停止生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所欠酬金8206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余万元。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撤回技术人员,且未按约提取已定货物,说明被告已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属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被告撤回技术人员及停止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停止生产,避免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其行为不属违约。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萍乡市瓷厂支付原告萍乡市芦溪工业瓷厂违约金251757元,偿付酬金8206元。宣判后,被告萍乡市瓷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定作方因外销产品出现情况,本应及时通知承揽方,提出中止合同,赔偿承揽方适当的损失,在征得承揽方谅解的基础上,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遗憾的是,由于定作方消极地对待市场经济运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被判承担巨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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