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悲剧为何一再重演
——对我国近期重大安全事故的反思
据新华社电 四川合江翻船才令130人死亡,湖北武汉坠机又夺47条人命;江西萍乡“3·11”事故的33个冤魂还没散去,广东江门“6·30”事故又把38人送上了黄泉路。继去年底发生280人遇难或失踪的烟台“11·22”海难以来,我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明显呈上升增多趋势。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透露,今年1至6月,全国工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2起,共死亡699人。今年头4个月,全国各地仅火灾事故就造成142人死亡、105人受伤,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97%和50%。
统计表明,各种安全事故已成为我国职工的意外伤亡的“头号杀手”。近年来,我国的非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公路交通、水上航行、铁路运输以及火灾等各类事故,每年导致非正常死亡近10万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1996年至1999年,工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发生388起,死亡7356人。
据了解,各种重大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等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结事故教训时认为,各种群死群伤事故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群死群伤事故频频发生,看似偶然,实际上是少数领导干部不吸取教训,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结果。
江西萍乡发生“3.11”特大爆炸事故后,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长篇批示,要求各地吸取教训,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然而,有关部门对此置若罔闻。萍乡“3·11”事故发生地上栗县,6月初再次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连续出现几次消防事故的广东江门烟花厂,今年4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这个企业迟迟不动,最终导致“6·30”悲剧的发生。
透视各种惨剧,可以发现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武汉空难表面上是天气的原因,实质上与落后的管理方式有重要关系。安全内控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管理失灵,加大了空难的可能性,酿成机上42人全部遇难的悲剧。
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各行各业都制订了一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一些地方、部门及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措施没有落到实处。以烟花爆竹业为例,1999年发生的72起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51起是由非法厂点违章生产引起的。这些厂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事故隐患大量存在,违章作业现象十分突出。
各种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对科学的无视,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漠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要求人们严格地按科学规律办事。然而,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却没有按照科学的方法执行工序,往往由于“小疏忽”酿成大灾害。一些厂矿企业只讲生产效益,不讲安全系数,拼设备、拼劳力,增加了安全生产的难度。近年来,我国因生产设备年久失修、疏于保养造成的事故,也屡见不鲜。
透过几十起事故,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他们在事故发生之前徇私枉法,见利忘义;在事故发生之后装聋作哑;在解决事故之时弄虚作假,草率了事。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因素。“6·30”事故发生后,粤东有家外商租凭的打火机厂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消防船门查封。但没隔几天,地方领导出面到消防部门说情,工厂又继续开工。地方干部振振有词:“这家打火机厂每年可上缴数目可观的税收,哪能把外商吓跑了!”
江泽民总书记曾以“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干部做好安全工作,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重大特大事故除了造成人民生命的伤亡外,还使国民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更使一些本来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由此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为此,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对于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同时,对疏于执法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者,也要严肃处理。
痛定思痛,痛何如哉。但愿惨痛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