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无力履约签合同就是诈骗
山西省芮城县永乐汽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在无资金的情况下,与天津汽车工业公司西安微型面包车分厂签订了一份购销30辆天津大发面包车协议,协议约定,永乐汽车出租公司向西安微型汽车分厂预付24万元定金后,微型车分厂向永乐公司交货,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货款。
为弄到这批天津大发面包车,郭某从山西永济市四通汽车租赁公司借款24万元交付西安微型车分厂,将30辆天津大发运往永乐公司。接到这批车后,郭某先将13辆送到四通汽车租赁公司,作为24万元借款的抵押款。此后又将7辆车作为抵押,再次从该公司借12万元,他将这笔借款作为预付款从国营五四四九厂给永乐公司购回6辆“华丰”中巴车。此时郭某已先后以价值76万元的天津大发作抵押,从四通汽车租赁公司借款38万元。接着郭某又用4辆天津大发与永济市的王某交换了一辆“长城”小轿车。在短短的两个月内,郭某就将24辆天津大发充当抵押物或交换物。在此期间,郭某又以给一个叫王子平的人购买桑塔纳轿车为名,收取预付款18万元。后因车款被骗,郭某用长城轿车和两辆华丰车,一辆天津大发抵了王子平的债,其余5辆天津大发被郭某变卖,用于永乐公司日常开支和他个人使用。
由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郭某未能付清西安微型车分厂的90余万元欠款,厂方多次派人催要,郭某避而不见,最后逃窜,永乐公司也名存实亡,无力偿债。西安微型面包车分厂经过一年多讨债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郭某的行为已触及《刑法》关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即构成合同诈骗罪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多方侦查,终于将郭某抓获。日前,检察机关已正式批准将其逮捕。 ■焦晓宁张运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