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国家对人才应聘有什么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事业单位的图书资料员,将近30岁。近几年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并通过了助理会计师的职称考试,取得了相应职称资格。假如社会上有招聘单位招用财会人员,我能否参加应聘?国家对此有什么规定? 岐山杨莉
杨莉同志: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人才应聘不受原来身份、职务和单位性质的限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人才要求择业应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被同意业已应聘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当自同意之日起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要求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履行。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法要求择业应聘的人才,不得刁难、阻挠、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按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择业应聘:承租市(地)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正在接受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