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原审判决无罪依法抗诉有果
蓝田一(蛀虫被挖出
本报讯 蓝田县一干部采取涂改和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竟被县法院判决无罪。当地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抗诉。经二审判决,被告人邓志孝犯贪污罪的定性已成为铁的事实。
原审被告人邓志孝,在担任蓝田县交通管理站站长期间,有严重贪污公款问题。该站众多干部、职工联名向检察机关举报了其违法的经济问题后,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月因涉嫌贪污将邓志孝立案侦查,同年6月取保候审,并相继于翌年7月以贪污罪定性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9月23日,蓝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1999)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邓志孝无罪。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经依法审查,认为蓝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不妥,且审理程序违法,判决明显有误。于是,该检察院及时向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了其抗诉意见及充分理由,市检察院坚决支持其抗诉.蓝田县人民检察院遂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根据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确凿材料,对该案进行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时,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检察人员当庭列举了充分证据。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蓝田县人民法院(1990)蓝刑初字第89号对被告人邓志孝无罪的错误判决,对被告人邓志孝以贪污定性,作了有罪的终审判决。
(陈忠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