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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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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着良心坑国家职工生命置脑后

黄陵矿业公司有意采购劣质电缆受处罚

本报讯 根据群众多次举报、在有关方面的督促下,黄陵县工商局近日对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意采购劣质矿用电缆问题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采购的劣质电缆2000余米、并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1997年4月、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西安X经营处采购回一批上海生产的矿用电缆2000多米,价值24万余元,随后,该公司将1000多米投入井下使用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在职工举报反映后,陕西省及延安市工商部门指定,由黄陵工商局派员扣留了这批已闲置的电缆,抽样送西安市质检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遂决定立案,对西安X经营处销售伪劣矿用电缆一案则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查处。

据查证,1997年3月21日,黄陵矿业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与西安X经营处签订采购矿用电缆的购销合同,约定由西安X经营处直接供给该公司上海电缆厂生产的U型3×70 +1X 16mm2矿用电缆2000米,总价款21.6万元,交货地在该公司所在地,验货方式按国标,同时要求随货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同年4月22日,对方交付电缆后,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表明电缆规格与合同一致,总价值24.4万元;而货物电缆盘上塑封的《合格证》,却注明电缆生产方为“上海橡套软线厂,规格为3X70+1X35mm2,无检验员原始检验号;到货电缆外套上标明规格又为3×70 +1X25mm2。该公司采供人员竟当场验收后,并分两次付给了对方全部货款。

工商部门认为,黄陵矿业公司明知到货电缆的生产方,规格和产品《合格证》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而验收付款;明知或应知到货电缆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而按合格电缆验收使用,不但直接影响了生产,还触犯了国发(92)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通知》中第二条第四项“对有意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进货单位或进货人员,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罚”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本报记者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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