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获补偿金后能否再领失业保险金?
百事通先生:
我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由于企业经营性原因,进行裁员,我也属裁减对象。企业发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计发了经济补偿金。但对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能否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企业和我理解不一致:我认为可以领,企业认为不能领。究竟能不能领,请给予解答。
白水王彬
王彬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只要属于《劳动法》第24条、26条和27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据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而失业保险金则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这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