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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汇延误客户索赔六万
本报讯 因农行澄城县支行的一笔电子汇兑延误,三名果商认为:银行没有履行其电子汇兑24小时到帐的宣传承诺,从而给他们经营的苹果生意造成损失,故要求赔偿68770元。
澄城县善化乡善化村曹崇强、郭李拴与广西果商黄桂朝合作,于去年秋在善化乡境内大量收购苹果,入库存放后以备春节出售。今年元月3日,黄桂朝之妻张秀中从广西农行柳州市分行五里卡分理处电汇果款2.3万元往农行澄城县支行冯原营业所。根据农行电子汇兑24小时到帐的承诺,这笔汇款应在元月4日到帐。元月4日至7日,曹崇强、郭李拴两人每日前往县支行及冯原营业所查询汇款,均被告知款未汇到。元月7日,郭李拴亲自前往柳州市查询此笔汇款。元月11日,农行柳州市分行五里卡分理处汇款查询单到达澄城县支行。第二天,仍每天前往查询的曹崇强才得知汇款已到达冯原营业所。前后汇款时间达九天之多。
由于汇款延误,又加上此后几天大雪,曹崇强3人发往柳州的苹果耽误了时间,直到2月2日,当苹果运至柳州市场时,果价已下跌,从而造成了较大损失。3名果商认为,农行澄城县支行及冯原营业所没有履行其电子汇兑24小时到账的服务承诺,从而给他们造成重大损失,遂要求银行给予赔偿。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们投诉到省消协及一些媒体。8月15日,3名果商根据《消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农行澄城县支行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赔偿其苹果差价损失、查询费用等共计68770元。
农行澄城县支行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道,支行营业部于元月4日收到电汇款(这与3名果商的说法大相径庭),按照农行现行结算体制,汇往冯原营业所业务首先要通过支行结算中心,再通过邮局信件汇至数十里外的冯原所,加上星期天顺延两天,汇款到达实际延误两天时间。耽误两天的原因,是支行会计部门发信延误所致,当属工作差错。银行方面初步认为,此笔业务属结算纠纷,只适用于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处理,而不适用《消法》调整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如此计算,赔偿金寥寥无几。
对此,3名果商难以接受,他们说,既然农行澄城县支行冯原营业所所作宣传中有电子汇兑的业务,就应信守相关承诺,支行不能以“我行现行结算体制”相搪塞。另外,他们对银行方面关于“工作差错”的解释也难以接受。他们表示,如若与银行方面难以协商,他们将诉诸法律,以求得到一个公正的解决。 本报记者 付博 郭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