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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9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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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百事通先生:

我原是一国有企业职工,曾因企业停产而失业。后又重新就业,现在又失业了。前次失业,已领取了17个月的保险金,余4个月未领。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不足5年,请问,我这次该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西安 金哲

金哲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就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做了这样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重新就业后缴费不足5年,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加上前次应领而未领取的4个月,这次失业后,你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16个月。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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