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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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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走私犯罪作出司法解释

走私定罪标准昨实施

据新华社电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昨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文物、珍贵动物、淫秽或盗版物品、保税货物、固休废物等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军用和非军用武器、弹药的,走私伪造货币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走私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濒危动物的,凡达到一定的数量或具备一定的犯罪情节,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数额较大,并且属于走私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的,都应按“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及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具备一定情节的,以有无淫秽内容为标准,分别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走私保税货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的,除按具体的偷逃税额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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