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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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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协议 代人出工责任自负 疏于监督 对事故赔偿也担责

据《人民法院报》1998年4月,煤矿采矿主肖文华雇佣肖生忠担任煤矿井下爆破工。1998年11月30日,肖生忠因胃病向肖文华请假。1998年12月1日,肖生贵在未与肖文华订立劳务合同,未对劳动报酬等达成协议,也未取得爆破证的情况下,替其弟肖生忠进煤洞爆破。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肖生贵在煤洞中被炸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6级。后双方为医疗费等问题的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江西省玉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肖生贵没有同肖文华签订劳务合同,对劳动报酬等事项也没有签订协议,其雇佣关系依法不能成立。肖生贵在未取得爆破证的情况下替代其弟肖生忠到肖文华开采的煤矿爆破造成自己受伤,肖生贵应负主要责任;肖文华虽合法取得经营生产许可证,但对矿井和炸药管理不善,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肖生贵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7548.97元,由被告肖文华赔偿11264元,其余26284.97元,由原告肖生贵自负。

宣判后,肖生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务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安排指挥,并相应地取得工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工的劳动监督管理具有特殊的责任,对雇工执行职务行为后果负责,应承担雇工执行职务自伤或致伤他人的赔偿责任。现实生活的人们在替代帮工过程中,应加倍注意,需要签订协议的必须签订协议,这种血的教训应该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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