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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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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生育费用应由谁支付?

百事通先生:

我爱人8月3日生育后目前正在休产假,请问我爱人的产假应该休多少天?另外,我爱人所在的单位已参加了当地医疗统筹,她的生育费用是否也应该由医疗统筹机构支付?

咸阳秦伟

秦伟同志:

你来信询问你爱人的产假时间和生育费报销渠道,因为你没有说清楚你爱人生育时的年龄、顺产还是难产,是单胞胎还是多胞胎,所以只能将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告诉你,请你根据你爱人的情况计算具体休假天数。国务院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还对晚育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的产假做了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请你根据国家及省上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的规定及爱人的具体情况,计算出你爱人应享受的产假。至于你爱人生育费报销问题,可以肯定地回答,不能由医疗统筹机构支付。因为陕西省陕政发(1999)9号文件已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支出的医疗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解决。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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