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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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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打工竟旷工造成损失应赔偿

据《山东工人报》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在国外打工期间旷工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被告王某被判赔偿烟台双一制鞋产业总公司押金损失2万元及机票款5784元。

王某系烟台双一制鞋产业总公司的职工。1999年1月,公司派王某到南非的双一工场工作。为此,公司向南非驻中国大使馆交纳护照押金2万元,并为王某购买了往返南非的机票,票价为11568元。但王某在南非双一工场工作期间违犯外事纪律,于同年5月7日擅自离开双一工场,并于同年8月20日从南非擅自回国。鉴于王某旷工的事实,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将其除名。9月16日,烟台双一制鞋产业总公司又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因不交回护照而无法退回的押金2万元及其返程机票所花费的5784元。庭审中,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其赔偿烟台双一制鞋产业有限公司25784元。■吕国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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